雷尔伟(3010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15:27 中财网
原标题:雷尔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目的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统一,最大化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
(五)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电子邮箱咨询;
(七)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及网络媒体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或者根据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价格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应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或知悉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应按以下规则接待投资者:(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应首先确定其咨询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了解确认来访人员的身份及来访意图→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做好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证券分析师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欢迎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时机选择适当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不得法定信息披露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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