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30006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按内部分工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 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十)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至少每个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要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一) 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1)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单; (4)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5)审计通知书; (6)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7)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二) 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 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1)审计方案; (2)审计立项报告; (3)其他有关材料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 相关人员应对上述审计资料予以保密,公司将上述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十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定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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