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安诺其(300067):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40:57 中财网
原标题:安诺其: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本办法对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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