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材(30152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券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十八) 回购股份; (十九) 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二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四)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公司内部及外部相关个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其参与的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当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在筹划或者进展中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若本制度中的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附件: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时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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