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300103):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并降低、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指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指对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管理模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九条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标准(制度)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各专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综合管理中心是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指导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各项管理标准(制度)、业务管理流程的合规性评审,以及公司标准(制度)体系维护管理; (四)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内部控制相关的培训、宣导。 第十一条审计合规部是内部控制体系审计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公司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内部控制管理,按照“管业务、管内控、管风险、管合规”的要求,将内控、合规管理要求融入经营管理和制度流程中,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落实以下部门职责: (一)负责归口业务领域内控制度、流程的建设及有效运行; (二)负责归口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 (三)负责归口业务领域内所属分子公司内控制度、流程的评价; (四)督导、检查分子公司落实本业务条线内控要求等。 第十四条各事业部、分子公司是本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负责本单位内控制度、流程的建设、评价及有效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三)督导下属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开展监督评价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设立并完善控制体系,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覆盖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评估,采用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及管理措施,确保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第十七条公司应围绕发展战略,结合外部环境及公司自身发展特点、业务模式等,制定统一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包括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关注各类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平衡风险与收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措施应涵盖重大风险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以及非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关键控制环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对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对于新业务和新事项,应进行潜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四章控制活动 第一节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贯彻内控与合规优先的管理理念,营造风险管理文化,加强法制教育,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合规意识渗透到公司各个部门、岗位及操作环节。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审慎开展经营业务及各项活动,避免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所有营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前管理、订单处理、信用审核与批准、发货与物流、开具发票、收入确认、应收账款记录与管理、收款与现金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与坏账管理、销售退回与折让等制度及程序。 (二)采购与付款环节:包括采购需求、计划与审批、供应商考察与选择及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过程管理、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发票接收与审核、记录供应商账款、应付账款确认与记录、付款申请审批与执行、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制度及程序。 (三)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入库管理、存储与保管、出库管理、内部流传、盘点与差异处理、计价与核算、呆滞与报废管理等制度及程序。 (四)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与排产、物料领用、生产实施、生产质量控制、完工报告与产成品入库、生产数据记录与统计、生产成本核算与归集及返工与废料处理等制度及程序。 (五)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知识产权管理、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及持续改进与产品迭代等制度及程序。 (六)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等制度及程序。 (七)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制度和程序。 (八)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制度及程序。 (九)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衍生品等其他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制度及程序。 (十)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制度及程序。 (十一)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制度和程序。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制度及程序。 (十三)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使用管理、合同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管理、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风险控制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事业部的管理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事业部实行管理控制。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控股子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选任事业部负责人;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五)制定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重大事项审议程序。明确须经总部审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审议权限及程序; (六)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七)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八)财务中心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九)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议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担保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则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审计合规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应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独立董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项目投资方式或者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六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批。 第六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明确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的获取渠道、报告主体、路径、频次、范围、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等,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提高管理决策的时效性、科学性。重要信息应及时传递给总裁、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进行报告,并依据法规要求对外披露,同时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反舞弊机制,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制定举报投诉制度,设置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及举报人保护机制。举报投诉制度应及时传递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内部监督 第七十条公司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内部控制监督及评价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标准、报告制度、问责等,强化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地带。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七十三条审计合规部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并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问题的纠正和问责机制,根据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结果,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审计合规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十六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应作为被评价机构及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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