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30015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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