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3011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6:40:22 中财网
原标题:骏成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授权人士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对离职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第(四)、(五)、(六)和(七)项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两年内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向其追责,届时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其他法律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