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监管规则,公司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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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100143779306C。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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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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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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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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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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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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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原万马电
子医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
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原万马电子医
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况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德生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
南环路63号8幢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股方式认缴出资201.00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2.00%,已足额缴纳。
……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
街道锦都嘉园3幢301室
身份证号码:
3301241976******5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股方式认缴出资5.0250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0.05%,已足额缴纳。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张
德生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
路63号8幢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方式认缴出资201.0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2.00%,已足额缴纳。
……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
锦都嘉园3幢301室
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5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方式认缴出资5.025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0.05%,已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5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
| 11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3,400
普通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份。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3,400
股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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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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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3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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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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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司股份。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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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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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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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依法转让。 | 转让。 |
| 18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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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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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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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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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
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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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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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4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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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25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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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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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8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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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 29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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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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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0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2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
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
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
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
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
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
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33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34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
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
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
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
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
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
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
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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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垫付费用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6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37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38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 任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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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 39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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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六)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
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3项、第
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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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参照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
审计报告。 |
| 40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
| 42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43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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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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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47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
| 48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 | |
| 49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50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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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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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 |
| | | |
| 52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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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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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兼职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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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54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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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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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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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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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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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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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0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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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61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称)等事项。 |
| 62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63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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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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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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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七十条公司制订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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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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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7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68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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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69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70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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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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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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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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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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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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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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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 |
| | | |
| 76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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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起诉。
…… | 民法院起诉。
…… |
| | | |
| 77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 | |
| 78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
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
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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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
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连续180日以上每日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每日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 |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或者更换一名董
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二)连续180日以上每日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连续90日以
上每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声明。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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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80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
| | | |
| | | |
| | | |
| 81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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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82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 83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84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 | |
| | | |
| | | |
| 85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86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 87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 | |
| 88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2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 | | |
| | | |
| 8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90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91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
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 9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
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
超过半数。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董
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
数。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 |
| | | |
| 93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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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94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95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
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97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8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99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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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0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九名
董事,独立董事三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
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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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01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
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方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融资方案、
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审批
公司授信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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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
予以罢免;
(十八)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
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会、董事
会予以罢免;
(十七)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
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
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本条第(一)至第(九)规定的董
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者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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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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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制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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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三)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
会成员中应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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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2、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等。
4、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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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
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
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
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
式)、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对外
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
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
计报表)5%以上、且不超过20%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以上
且不超过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
表计算)5%以上、且不超过20%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 |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
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外
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
10%以上、且不超过30%的决定权,董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
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
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10%以上、且不超过30%
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
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单笔
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10%以上、且不超过30%的决定权,董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
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对外担保(对非控股方)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审议有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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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非
控股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
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
议。
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或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前述(一)
(二)、(三)项所述事项的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30%后的该等事项报请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就该
等事项组织具体实施,无须再经股
东大会批准,但董事会应向年度股
东大会报告该等事项在一年内的实
施情况。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中对该等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
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
易、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 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或在同一
会计年度内行使前述(一)、(二)、
(三)项所述事项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后
的该等事项报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
董事会就该等事项组织具体实施,无须
再经股东会批准,但董事会应向年度股
东会报告该等事项在一年内的实施情
况。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该等事
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
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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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审议批准: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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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 | |
| 106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对董事长授
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
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
表)1%以上、且不超过5%的决定权
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
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
长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以上、
且不超过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 |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融资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投
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
以上、且不超过10%的决定权,董事长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长
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1%以上、且不超过10%的
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融
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
以上、且不超过10%的决定权,董事长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
算)1%以上、且不超过5%的决定权
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
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
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
相关情况。
(八)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的,董事长
有权作出审批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
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
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
权至该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
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
汇报。 |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
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
况。
(八)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所规定的标准的,董事长有权作出审批
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 | | |
| | | |
| | | |
| | | |
| 107 | 第一百一十八条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 第一百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履行职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推举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108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109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1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111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12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视或视频
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
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会议、电话、视频等方式;表
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
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
先通知的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113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114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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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15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116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17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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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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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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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一百三十六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收到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的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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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核。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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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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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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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
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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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一百四十条对于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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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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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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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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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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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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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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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
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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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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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发
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
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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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董事除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
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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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六)重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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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应
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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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对
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
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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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
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
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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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
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
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
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
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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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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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
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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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应
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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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
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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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一百五十四条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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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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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一百五十五条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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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聘
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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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当给
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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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第一百五十八条独立董事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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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第一百五十九条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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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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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4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4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4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48 | 新增 |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4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150 | 新增 | 第一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5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5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15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
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 | |
| 15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
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
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后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5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5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57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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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58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
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
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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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160 |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
和解聘;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
等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 |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
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3%;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161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应当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 | | |
| | | |
| 162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 | |
| 163 | 第一百七十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
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
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
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
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 164 | 第一百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6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66 |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 | |
| 167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
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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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
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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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第一百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
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在会议记录上予以记
载;
(八)《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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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其他职责。 | |
| 170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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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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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第一百八十一条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
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
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
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
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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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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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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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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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76 |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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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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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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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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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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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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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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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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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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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会可要
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
问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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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
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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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第一百九十三条监事会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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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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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会书面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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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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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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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90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191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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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第二百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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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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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
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
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 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
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
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
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取
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配。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
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
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
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本金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本金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 度实现盈利,除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
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本金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本金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
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
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 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
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董
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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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
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
5、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
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
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4、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5、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
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
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
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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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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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
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意见。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红股)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5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6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报告。 |
| 19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9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20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201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 | |
| | | |
| | | |
| 202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 | |
| | | |
| | | |
| 203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 |
| 204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5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
种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206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
种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207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通知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
通知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
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 208 | 第二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209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指定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指定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网站。 |
| 210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 | |
| 21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212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3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214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 | |
| | | |
| 215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第二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 |
| | | |
| | | |
| 216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217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18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219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220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221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进行清算。 |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 222 |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 | |
| 223 |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 | |
| | | |
| | | |
| | | |
| 224 |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 225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226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227 |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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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第十一章上市特别规定 | 第十章上市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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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229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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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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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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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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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第二百四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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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第二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可依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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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 236 |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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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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