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300095):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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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45: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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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伍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华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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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1条为维护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原上海振华港机(集团)丰城制动
器有限公司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数,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并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注册号为360900110000767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原上海振华港机(集团)丰城制动
器有限公司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数,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并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号为360900110000767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981723917058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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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9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10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第15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16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18条公司的发起人于2008年1月16日
以持有的原上海振华港机(集团)丰城制动
器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认缴公司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于2008年1月16日
以持有的原上海振华港机(集团)丰城制动
器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认缴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
的发起人、持股数额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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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19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20,090,164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0,090,164
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0,090,16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0,090,164股,其他种类股0股。 |
| 第20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24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三)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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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方式进行。 |
| 第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26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27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28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第29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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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30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31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 第32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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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33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说明查阅、复制的用途
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34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35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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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第37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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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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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38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删除 |
|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4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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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该项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41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以及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执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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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4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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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二)、(四)、(六)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第43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
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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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4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其他地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
时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其他地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
时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4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47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删除 |
| 第48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49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华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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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5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51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52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53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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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54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5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4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56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
| 第57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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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58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59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60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第61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62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第63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65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第66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68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69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70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不
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不
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71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7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74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75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76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77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78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79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80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等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81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
先行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
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
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
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
决,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
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
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
决,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
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
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82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83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第84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
的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 | 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
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前述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非职
工代表监事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
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席
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
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
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
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
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
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2。 |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直接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
会的审议。
(三)董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会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
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
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
举董事人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
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
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
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
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
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
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
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
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
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
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
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 |
华伍股份
华伍股份
|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
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
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
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 | 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
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应当分别选
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
| 第85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86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8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89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90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91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
华伍股份(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