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30009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45:46 中财网
原标题:华伍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华伍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华伍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华伍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华伍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华伍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