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000968):《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也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 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收购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披露。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 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预计 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 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 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 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事件; (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 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件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三十六条 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节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十条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节《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经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公司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的报告范围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合 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的报告期间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覆盖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并对自身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职机构。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参与者,应密切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 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发生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联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 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将定期报告编报格式及要求下发公司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按要求编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及财资管理部牵头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三)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草案进行初审及定稿;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于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 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八)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 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部等公司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履行相应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组织证券部等公司 相关部门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如该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准备相关议案; (四)董事会秘书对议案和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对于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 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告; (六)对不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当经公司董 事长审阅签发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七)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 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 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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