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000968):《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 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勤奋敬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第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3-7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计划;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九条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的利益,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 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副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专业意见; (三)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经理授权 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 务工作;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 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总会计师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 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全面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 (四)审核财务报表,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五)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 提供最为经济的筹资方式; (六)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资金需求; (七)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 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八)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经理办公会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 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经理办公会一般由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行政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列席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经理决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 议: (一)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八条经理办公会议题,由经理确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 提前向经理或通过行政办公室提交需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关议 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经理办公会应当由行政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应提前2天将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 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室负责经理办公会的组织筹备、会议议题收 集、送审、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下发及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并及时向经理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参加、列席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该遵守相关保密规 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保证 报告的真实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数据,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事项。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经理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 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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