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迎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公司内控制度及运行评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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