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尔(002058):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威尔泰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的回复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25:41 中财网

原标题:*ST威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威尔泰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5)3600150号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5)360015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审计机构,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5)360027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众环阅字(2025)3600005号审阅报告。

2025年7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5〕第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1、《报告书》显示,截至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一季度末,紫江新材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0亿元、1.48元、1.53亿元,其中发出商品占比为18.88%、32.10%、29.83%。2024年末发出商品较2023年末增加2309.86万元,主要是由于为满足客户供应链的生产需求,标的公司加大了寄售模式的存货储备。2023年度至2025年一季度,标的公司产销率约100%,寄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8.03%、32.06%和35.66%。

(1)请列示近三年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对重要客户同时存在直销、寄售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在2024年度寄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加大寄售模式存货储备以致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

(2)请说明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放置于客户仓库的存货,结合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进行实地盘点等情况说明存货真实性;说明寄售库内产品是否为针对特定客户定制化制造,是否存在产品技术、工艺特征不再满足客户需求而被客户退回的风险。

(3)请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项目验收及期后结转情况,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与对应发出商品库龄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达验收标准、收入未能确认的情形。

(4)《报告书》显示,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0万元、163.07万元和53.20万元。请结合存货库龄、在手订单、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测算过及依据;在标的公司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各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特别是2023年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列示近三年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对重要客户同时存在直销、寄售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在2024年度寄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加大寄售模式存货储备以致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
(一)近三年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寄售模式主要客户及销售情况
近三年,标的公司对比亚迪、新能安及ATL存在寄售业务,相关寄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 2024年 2023年  
寄售收入占比寄售收入占比寄售收入占比寄售收入
3,979.4672.57%14,140.5570.51%32,960.2597.02%39,562.69
1,338.8224.42%4,748.5623.68%748.952.20%-
165.283.01%1,165.575.81%262.800.77%-
5,483.56100%20,054.68100%33,972.00100%39,562.69
2、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
寄售模式下,客户下达寄售订单后,标的公司根据订单安排生产、出库并运送至约定的寄售仓,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及时在寄售仓领用相关产品,在此期间双产品领用情况,核对无误后出具对账单,标的公司确认该批寄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同时以确认领用的数量开具发票,后续客户按约定账期付款结算。

报告期内,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相关产品经客户验收并领用后确认;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依据:双方核对领用情况后在供应商管理系统上生成的《对账单》,以此作为相关产品控制权转移并确认收入依据。上述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充分可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寄售收入确认时点寄售收入确认 依据
每月月初的线上《对账单》的生成时点(供 应商管理系统于月末更新当月物料耗用信 息,核对无误后次月月初上传在供应商管 理系统《寄售结存报表》栏目中)线上《对账单》
线上《对账单》中载明的领料日期(供应 商管理系统实时更新VMI库存的变化情 况,领用后的物料进入待开具对账单栏目 中,当月月末或次月初由双方核对无误后 生成线上《对账单》)线上《对账单》
此外,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同属锂电池原材料,或下游主要寄售客户为比亚迪的上市公司作为比较,相关上市公司的寄售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相关产品寄售收入确认时点
锂电池负极材料获取客户寄售对账单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公司通过寄售模式结算的客户为深圳市比亚迪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国内寄售模式的销售, 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地 点并由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收入
功能胶膜类材料等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在收到客 户对账单时确认收入
铝板带箔公司每月与客户对账,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确 认控制权的转移和确定销售金额,同时确认收入
汽车空调压缩机零部 件(比亚迪上游)供应商管理系统中的对账时点
电镀金刚石线(比亚 迪上游)公司根据对方要求,将产品运送至其指定的收货 地点,由指定收货人员签收;对于部分公司可直 接登录对方供应链系统的客户,公司于次月初查 看客户上月度完整的使用情况,在可靠计量上月 度的使用数量及金额后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由上表可知,寄售模式下以客户确认领用后的对账单作为确收依据与相关市场案例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二)对重要客户同时存在直销、寄售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近三年,比亚迪、ATL、新能安对标的公司均存在逐步向寄售模式采购转变的过渡状态,在该阶段内同一客户对标的公司存在既有寄售仓订单(寄售模式)又有标准仓订单(非寄售模式)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寄售收入非寄售收入
3,979.46-
165.282,005.15
1,338.8210.22
5,483.562,015.38
  
寄售收入非寄售收入
14,140.556.24
1,165.579,331.19
4,748.563.82
20,054.689,341.25
  
寄售收入非寄售收入
32,960.251,850.15
262.809,214.76
748.95164.77
33,972.0011,229.68
  
寄售收入非寄售收入
39,562.694,942.25
39,562.694,942.25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对比亚迪的销售业务以寄售模式为主,自2022年以来比亚迪逐步降低向标的公司通过非寄售模式采购的订单占比。除零星新型号产品订单外,2024年比亚迪基本不再通过非寄售模式向标的公司采购;2025年一季度,标的公司对比亚迪的销售业务全部采用寄售模式,通过寄售模式采购铝塑膜产品符合比亚迪对上游核心原材料安全保供的战略需求。

此外,因订单需求量增加,ATL、新能安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新增寄售模式采购,其中新能安与标的公司合作伊始,即采用以寄售为主的模式向标的公司下达采购订单;ATL因标的公司对其既有业务量较大,标的公司与之协商采用寄售、非寄售并行模式继续开展合作,最终逐步向寄售模式过渡,故报告期内ATL对标的公司订单仍以非寄售为主。

综上所述,同一客户既有寄售模式,又有非寄售模式的情形,属于供需双方在生产计划和仓储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市场化协商的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在2024年度寄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加大寄售模式存货储备以致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
寄售模式的一般流程为客户根据备货计划出具发货通知,标的公司根据发货通知将生产的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的仓库中,客户根据生产计划进行领用,标的公司通过客户的供应商管理系统确定每月客户领用数量并确认销售收入。

2023-2024年,按主要客户列示发出商品余额的增长变动情况如下:

发出商品余额(万元)    
2024 年末2023 年末同比2024 年末2023 年末
2,548.491,355.0888.07%266.10134.72
914.42415.01120.34%106.3345.73
442.1894.87366.10%40.928.45
968.19580.3966.82%109.6261.88
4,873.292,445.3599.29%522.97250.78
由上表可知,相较2023年末,2024年末发往比亚迪、ATL、新能安等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余额均有较大增幅,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新能安、ATL在2024年度加大了对标的公司的寄售采购力度
2023-2024年,标的公司寄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寄售收入(万元)    
2024年2023年同比2024年2023年
14,140.5532,960.25-57.10%1,296.392,340.14
4,748.56748.95534.03%369.9655.48
1,165.57262.80343.52%88.9620.21
20,054.6833,972.00-40.97%1,755.312,415.84
由上表可知,2024年的全年寄售收入出现下降,该下降主要表现在对比亚迪寄售收入的下滑,这主要系标的公司为应对比亚迪相关产品降价影响,而主动控制当年产品出货量所致。

尽管2024年度标的公司整体寄售收入下滑,但新能安、ATL自2024年开始加大向标的公司的寄售采购力度,标的公司对新能安、ATL的销售额(包括寄售和整体)及销量(包括寄售和整体)均呈现较大增幅。


销售收入(万元)    
2024 年2023 年同比2024 年2023 年
1,165.57262.80343.52%88.9620.21
9,331.199,214.761.26%730.70692.54
10,496.769,477.5610.75%819.66712.75
销售收入(万元)    
2024年2023年同比2024年2023年
4,748.56748.95534.03%369.9655.48
3.82164.77-97.68%0.2311.80
4,752.38913.73420.11%370.1967.28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对新能安、ATL的寄售收入及寄售数量均较2023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因此2024年末标的公司发往新能安、ATL的尚未结转发出商品余额较2023年末增幅较大。

2、比亚迪周期性备货节奏因素导致标的公司对其2024年末发出商品余额较高
2023-2024年,按季度拆分标的公司对比亚迪的收入数据如下:

销售收入(万元)    
2024年2023年同比2024年2023年
2,707.5214,526.43-81.36%217.39889.79
2,581.429,184.64-71.89%235.98641.31
3,799.416,870.67-44.70%359.81572.02
5,058.454,228.6619.62%483.77354.60
14,146.7934,810.39-59.36%1,296.962,457.72
2023年第一季度,比亚迪加大采购力度以响应其DM-i刀片电池装机及出货需求,但随着新能源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比亚迪开始出于安全保供和降本策略考虑,在动力电池软包铝塑膜品类上陆续引入了国内其他铝塑膜厂商,一定程度上稀释了标的公司在比亚迪处动力领域的供货份额,体现为自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对比亚迪收入逐季度的下滑趋势。进入2024年之后,随着比亚迪销售出货,自第三季度开始,比亚迪对标的公司的铝塑膜采购量逐步爬升,其第四季度采购量占全年比例达到37.30%。

由上述情形可知,寄售客户中比亚迪因自身周期性备货采购需求,自2024年第三季度开始加大向标的公司的采购力度,进而体现为2024年末发出商品余额达到较高的水平,因此在2024年全年寄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比亚迪下半年加大向标的公司寄售模式存货储备力度,导致标的公司对其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新能安、ATL于2024年加大对标的公司寄售采购量,同时比亚迪自2024年下半年加大对标的公司采购,导致标的公司2024年末发出商品较2023年末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与标的公司2024年度控制全年对比亚迪的出货量导致寄售收入下降并不矛盾。

二、请说明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放置于客户仓库的存货,结合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进行实地盘点等情况说明存货真实性;说明寄售库内产品是否为针对特定客户定制化制造,是否存在产品技术、工艺特征不再满足客户需求而被客户退回的风险
(一)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放置于客户仓库的存货,结合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进行实地盘点等情况说明存货真实性1、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情况
寄售模式下,标的公司的存货为发往各寄售客户但尚未验收领用的发出商品(含在途物资),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按客户分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余额数量余额数量余额
1,885.79207.212,548.49266.101,351.03
847.2592.2075.039.0383.51
540.6953.36440.6340.8394.87
3,273.73352.773,064.15315.961,529.41
2、发出商品长库龄余额及占比较低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的发出商品库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余额占比余额占比余额
4,540.9999.15%4,872.0399.97%2,438.69
38.920.85%1.250.03%0.31
----6.36
4,579.91100.00%4,873.29100.00%2,445.35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长库龄发出商品余额较小,一年以上库龄占比各期均低于1%。其中,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均为向比亚迪销售的寄售产品。这主要系比亚迪向标的公司采购规模较大、采购批次较多,在其实际生产领用过程中,偶见生产计划变更等情形,因此出现零星产品较长时间未领用所致。考虑到标的公司与比亚迪业务订单具有滚动持续的特性,上述放置于客户仓库的超一年库龄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根据相关寄售协议,对于比亚迪“寄售仓库中的产品库存时间超过90天没有取用”,标的公司有权查找原因。针对上述寄售仓库龄较长的发出商品,标的公司可以采用提醒客户90天内转到自有仓,超过90天提醒客户尽快使用等管控措施,以此管控寄售仓的领用及时性;此外,标的公司铝塑膜产品尤其是寄售产品已形成较为标准的型号谱系,具备同型号、规格下退仓后一般可二次销售,或通过裁切门幅尺寸而易于二次销售的产品特性,因此即便存在少量未确收结转的发出商品,其正常退库后仍可用于二次销售,对标的公司经营风险影响较低。

3、存货真实性核查情况
(1)除发出商品外的存货
针对除发出商品外的存货,会计师执行了监盘程序,验证2024年末、2025年3月末相关存货的准确性。其中,2025年3月末的盘点结论系基于2025年5月末的监盘结果及相应期间的存货收发存记录倒轧验证。具体存货监盘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    
账面余额监盘金额监盘比例账面余额监盘金额
3,270.171,665.9851.73%2,705.422,593.72
4,821.311,371.3128.44%4,725.954,673.30
2,611.76820.9431.43%2,673.792,673.41
10,703.243,858.2336.05%10,105.159,940.43
经监盘及倒轧验证,2024年末、2025年3月末标的公司除发出商品外的存货账面结存金额账实相符。

(2)发出商品
针对发出商品,由于寄售仓所有权属于外部,其监盘配合度较低,且寄售客户均为锂电池领域头部企业,考虑到报告期内寄售存货领用结存情况全部通过寄售信息系统进行并线上核对留痕,同时发出商品回函情况良好,故会计师未对寄售仓实施监盘,而采用如下程序进行发出商品真实性核查。

1)发出商品函证情况
会计师选取了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前十大的客户样本(其中比亚迪包含相关的物流运输公司)进行发出商品明细询证,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
4,579.91/4,873.29/2,445.35
4,531.3598.94%4,867.9399.89%2,412.31
3,645.0279.59%3,690.7675.73%1,908.04
4,240.5092.59%4,645.8595.33%2,395.89
报告期各期末,中介机构针对发出商品的回函情况良好,个别回函不符系在途物料或已抵达但客户未入库等的时间性差异,经调节后认可账面金额;对未回函的发出商品询证函,中介机构执行了替代程序。

2)寄售客户系统查阅情况
此外,会计师查阅了报告期内比亚迪、ATL及新能安寄售仓产品的领用、结存对账明细。经复核,除月末系统暂停更新后当天发生零星领料及部分物料在途外,寄售客户与标的公司账面对发出商品的领用、结存情况对账一致。

综上所述,会计师未对寄售仓发出商品实施监盘,但对其他存货进行了监盘程序,且对发出商品进行了函证程序及寄售信息系统查阅,可以验证存货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说明寄售库内产品是否为针对特定客户定制化制造,是否存在产品技术、工艺特征不再满足客户需求而被客户退回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由多层材料复合而成,其基本结构为聚酰胺膜/压延铝箔/聚丙烯膜构成,标的公司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用铝塑膜生产效率的提高,采用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形成了较为稳定、丰富的产品结构矩阵,主要产品可满足相关领域不同客户的生产需求,具有一定的标准化特征。

根据应用领域、产品规格及产品结构特征等,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可分为如下型号:

产品型号
A88
E91
E103
E115
M103
B113
T113
B116
C153
D153
D158
D167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寄售产品主要型号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
5,280.2919,274.27
3,946.0013,024.79
986.803,600.27
142.091,519.27
109.57579.93
95.83550.00
203.27780.41
5,483.5620,054.68
96.29%96.11%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寄售仓内产品基本以标准化产品为主,主要包括D153、A88、B113、D167及M103等型号,其产品技术、工艺特征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不满足客户需求而被退回的可能性较低。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寄售产品发生退回情形较少,主要系因客户生产需求临时调整、运输过程包装破损等所致,退换货金额和占当期收入比例均较低,整体具有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寄售模式下的退换货情况如下:

2025 1-3 年 月2024 年
4.922.02
5,483.5620,054.68
0.09%0.01%
考虑到在同一型号大类下,标的公司铝塑膜产品的不同门幅尺寸可通过裁切、整理进行调整并向下兼容使用,即便相关产品发生少量退回,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请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项目验收及期后结转情况,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与对应发出商品库龄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达验收标准、收入未能确认的情形
(一)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按销售对象列示的发出商品余额及截至2025年6月末的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余额期后结转余额期后结转余额
1,957.151,884.992,548.492,526.501,355.08
847.25812.07914.42914.42415.01
543.37543.37442.18442.1894.87
1,232.131,232.13968.19968.19580.39
4,579.914,472.554,873.294,845.522,445.35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发出商品主要系已发出、尚未结转的产品,期后验收结转的情况良好。

(二)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与对应发出商品库龄基本匹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对应发出商品账龄情况如下:单位:天

2025年1-3月 2024年  
平均验收 周期发出商品 平均账龄平均验收 周期发出商品 平均账龄平均验收 周期
25.0015.9323.0317.7124.78
50.1434.5449.8234.1049.39
34.5328.9632.2027.6136.29
注:验收周期=销售商品的确认收入日期-发货日期,平均验收周期为确收周期的销售数量加权平均值;发出商品账龄=发出商品的基准日-发出日期,发出商品平均账龄为发出商品账龄的发出数量加权平均值。

报告期内,非寄售模式下,标的公司发货后的验收周期平均为24.78天、23.03天及25.00天,对应发出商品账龄平均为22.02天、17.71天及15.93天;寄售模式下,因客户除需入库外,还需批量确认自其寄售仓实际领用的数量,标的公司发货后的验收周期较非寄售模式下一般更长,平均为49.39天、49.82天及50.14天,对应发出商品账龄平均为40.87天、34.10天及34.54天。标的公司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与对应发出商品账龄基本匹配。

(三)发出商品未达验收标准、收入未能确认的情形较少
工艺特征等在同领域的不同客户之间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未达验收标准、收入未能确认而无法结转的可能性较低。由于标的公司铝塑膜产品尤其是寄售产品已形成较为标准的型号谱系,具备同型号、规格下退仓后一般可二次销售,或通过裁切门幅尺寸而易于二次销售的产品特性,即便因客户生产需求临时调整等存在少量发出商品转库的情形,相关产品正常仍可用于二次销售,对标的公司经营风险影响较低。

四、请结合存货库龄、在手订单、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测算过及依据;在标的公司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各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特别是2023年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账面存货余额按库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年以内1-2年2年以上
3,160.0059.7850.40
4,723.2350.3247.76
2,433.23205.610.04
4,540.9938.92-
14,857.45354.6398.20
   
1年以内1-2年2年以上
2,563.3374.4467.64
4,682.5541.671.74
2,528.84144.94-
4,872.031.25-
14,646.75262.3069.38
   
1 年以内1-2 年2 年以上
2,297.3282.6057.53
4,784.4415.535.02
3,141.98125.040.14
2,438.690.316.36
12,662.43223.4869.05
公司产品铝塑膜主要用于3C数码、动力、储能等软包锂电池,库存超过1年的存货主要为一些通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不存在长库龄的商品无市场、无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于各期末对结存的各类存货进行跌价测试,具体测算方法及过程如下:
原材料:
标的公司原材料主要由各种类的铝箔、聚丙烯粒子、流延聚丙烯、聚酰胺膜、胶粘剂等构成,在安全存放的条件下可使用较长年限。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并销售,且具有通用性,报告期内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89%、22.15%和21.40%,毛利率较高,因此正常用于生产原材料未计提跌价准备。对库龄超过1年的原材料,公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测试其性能状态并判断是否可用,如仍可正常用于生产,则同样未计提跌价准备。

在产品:
对于在产品,标的公司以在产品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其中,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在产品,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在产品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则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以该产品平均售价为基础计算。平均售价综合考虑了可预见的未来销售价、同类产品在手订单价格作为预计售价计算基础。

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分类估计销 售收入 (a)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 发生的成 本(b)估计的销 售费用和 相关税费 (c)可变现净 值 (d=a-b-c)期末账面 金额(e)
未计提跌价准备9,308.161,946.95119.637,241.584,003.28
已计提跌价准备1,147.50302.6437.01807.85818.03
未计提跌价准备8,279.191,510.36274.216,494.634,010.33
已计提跌价准备837.09104.9340.21691.96715.62
未计提跌价准备8,569.481,199.10253.407,116.974,804.99
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标的公司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其中,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产品,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产品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则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以该产品平均售价为基础计算。平均售价综合考虑了可预见的未来销售价、同类产品在手订单价格作为预计售价计算基础。

库存商品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分类估计销售 收入(a)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 税费(b)可变现净值 (c=a-b)期末账面 金额(d)
未计提跌价准备2,635.4152.702,582.721,800.43
已计提跌价准备844.8721.46823.40838.45
未计提跌价准备2,817.2797.382,719.891,925.59
已计提跌价准备764.7137.84726.87748.19
未计提跌价准备4,626.11137.894,488.223,267.16
发出商品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分类估计销售收 入(a)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 税费(b)可变现净值 (c=a-b)期末账面 金额(d)
未计提跌价准备5,353.9587.125,266.834,074.25
已计提跌价准备490.1610.89479.26505.66
未计提跌价准备4,085.4799.483,985.992,866.90
已计提跌价准备1,957.9469.621,888.312,006.39
未计提跌价准备3,584.23103.213,481.032,445.35
(二)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2023年未计提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按在手订单、客户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存货余额存货跌价 准备存货余额存货跌价 准备存货余额
比亚迪2,276.1641.853,104.25154.381,355.08
其他客户4,246.447.953,345.936.731,090.27
/5,517.503.415,822.861.968,072.15
12,040.1053.2012,273.03163.0710,517.50 
标的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销售给比亚迪客户的D153产品销售单价下降导致阶段性负毛利情况,使得向比亚迪销售的D153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从而需要对相关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由于上述价格变动并非资产负债表日(2023年12月31日)相关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等价格变动不应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因此,标的公司2023年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性。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清晰,依据明确,同时,2023年末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整体而言,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近三年标的公司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包括比亚迪、ATL及新能安,寄售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相关行业惯例,上述客户同时存在非寄售、寄售两种销售模式系处于向寄售模式过渡的阶段,这属于供需双方在生产计划和仓储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市场化协商的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新能安、ATL于2024年加大对标的公司寄售采购量,同时比亚迪自2024年下半年加大对标的公司采购,导致标的公司2024年末发出商品较2023年末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2、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在各寄售客户处或在途,长期放置于客户仓库的存货余额较小,具有合理性;由于寄售仓管理人及仓库所有权属于外部,其监盘配合度较低,且寄售客户均为锂电池领域头部企业,考虑到报告期内寄售存货领用结存情况全部通过寄售信息系统进行并线上核对留痕,同时发出商品回函情况良好,故会计师未对寄售仓实施监盘,但对其他存货进行了监盘程序,且对发出商品进行了函证程序及寄售信息系统查阅,可以验证存货真实性与完整性;标的公司寄售仓内产品基本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其产品技术、工艺特征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不满足客户需求而被退回的可能性较低。

3、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良好,产品发出至验收期限与对应发出商品库龄基本相匹配,发出商品未达验收标准、收入未能确认的情形较少,均为针对比亚迪的寄售产品,相关产品可通过退库二次销售或待相关客户领用,不构成对报告期收入确认及发出商品的结转的较大不利影响。

4、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方法和参数选取合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2023年末产品价格下降事件尚未发生,期后价格变动不应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2023年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问题2、《报告书》显示,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一季度末,紫江新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9亿元、2.89亿元、3.01亿元,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2.58%、3.28%、1.6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79、1.96、0.51。

(1)请将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前五名情况明细表中合并列示。

(2)请结合标的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回款周期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公司信用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回款和资金压力。

(3)《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说明近三年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测算过程,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各期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将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前五名情况明细表中合并列示
报告期内,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前五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同控合并口径)
1比亚迪
2ATL
3欣旺达
4新能安
5鹏辉能源
合计 
1比亚迪
2ATL
3欣旺达
序号客户名称(同控合并口径)
4安普瑞斯(无锡)有限公司
5鹏辉能源
合计 
1比亚迪
2欣旺达
3ATL
4江西华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江西华昊锂能有限公 司
5鹏辉能源
合计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按合并同控口径)余额分别为26,150.36万元、20,976.66万元及22,194.84万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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