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002038):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51:06 中财网
原标题: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负责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等事项,接待和推广过程中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二)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3.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5.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并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或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业绩说明会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进行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座谈沟通,避免来访者解除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七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审核机制,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订发布信息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完成问题回复。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应当参加。

第三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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