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002014):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公司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51:16 中财网

原标题:永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作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1、优化治理结构:删除“监事”、“监事会”章节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取代。

2、强化股东权利:细化股东知情权,允许符合条件者查阅会计凭证;明确提案权门槛从3%股份降至1%。

3、调整董事会构成:增加一位职工董事,董事会成员由14名增加到15名。

4、细化专门委员会:明确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人”调整为“五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六人”调整为“五人”。

5、加强内部审计: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及制度保障等。

6、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修改方 式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后 面各条 序号顺 延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修订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修订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修订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 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 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其股份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修订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修订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修订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修订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修订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后 面各条 序号顺 延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修订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修订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新增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增 后面各 节各条 序号顺 延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修订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修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修订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挂牌 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 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修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黄山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 时,公司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修订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规定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修订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修订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修订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订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修订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修订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修订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修订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修订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修订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修订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修订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修订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修订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修订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 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修订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修订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修订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修订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10年。 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修订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修订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修订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修订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修订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 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监事中 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 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人数。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修订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修订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修订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修订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修订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董事会修订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修订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董事可 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 予以罢免。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 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披露上述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等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 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 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 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5名;设董事长1人,并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1到2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并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到两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五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 险投资的范围为:在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 等经营业务。 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 情况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 (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下; (二)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 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后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下的,或绝对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上述购买、出 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 则本款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是整体企业的部 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或亏损以 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三)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 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总额 50%以下。 董事会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查,并报股东会批准。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事 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0%。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从其规定。 董事会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查,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经理,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的3个工作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不迟于会议召开前的三个工作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权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 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其要求提供。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 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 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 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 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 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删除 后面 各条 序号调 整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本节删 除 后面各 节各条 序号顺 延共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一百六十 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本节新 增 后面各 节各条 序号顺 延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各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新增 后面 各节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 略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后面 各节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四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并购重组委员会负责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的研究、审核、监 督等工作,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 整合、新技术、新材料发展进行研究,对并购及重组战略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拟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评估; (三)对并购重组方案、交易结构、定价依据等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并购重组完成后的整合工作进行评估;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 后面 各节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 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后面 各节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修订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总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 证,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 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本章删 除 后面 各章各 条 序号调 整共两节十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修订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股 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资金需求等因素,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股本规模、 盈利情况、投资安排、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 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 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 议。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合并修 订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 后面各 条序号 顺延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修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 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删除 后面各 条 序号调 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新增后 面各条 序号顺 延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修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后 面各条 序号顺 延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后 面各条 序号顺 延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修订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修订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偿。  
第二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修订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修订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修订时亦同。
二、部分公司制度修订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