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易盛(300502):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9:00:54 中财网
原标题:新易盛: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3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4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5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7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8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9第八章 附 则.....................................................9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累计和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不足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4)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5)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1年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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