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调整前: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调整后: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互相替换、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原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
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
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动和
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 |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 第四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四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 |
|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请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请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
前任董事会根据各股东推荐名单,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单,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由前任监事会根据各股东的推荐名单,
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监事会将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
规定选举产生。 | 第八十四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
前任董事会根据各股东推荐名单,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单,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
举,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
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
规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
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
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
|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一至两名董事,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由职工代表担任一名董事,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
|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条规定外,同时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
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
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电话、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二百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