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16:21 中财网
原标题:川恒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对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设总监一名,为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审计、会计、法律、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若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董事会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或缺陷,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根据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意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总监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二十六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总监初步审核,再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四)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情节严重的应报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审计委员会核实后,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收集事实或数据时,违反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明显失真,影响到审计结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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