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 1名,副总裁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总裁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 第十四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总裁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裁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总裁的责任 第十九条总裁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总裁和副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裁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总裁可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总裁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裁办公会议题,总裁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裁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裁签发后执行。总裁办公会记录保存10年。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总裁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考核。 第三十一条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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