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风 险识别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风险委员会(或简称“战略与风险委员会”), 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 布局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研究和评估公司的风 险管理状况,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提出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及创新技术部、风险 及营销管理部是战略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组织 部门;战略及创新技术部是该委员会战略相关业务的具体承 办部门;风险及营销管理部是该委员会风险相关业务的具体 承办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和产 业发展布局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进入新的行业、产业、机会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的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研究和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 (七)对公司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及创新技术部、风险 及营销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战略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2、负责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 会议通知,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决议,资料报备和归 档等; 3、负责不定期向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汇报涉及行业 发展、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全面风险管理状况的重要数据、 资料,必要时,组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二)战略及创新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写公司战略发展规 划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拟进入新行业和产业的相 关资料、汇报材料和可行性分析等资料。 (三)风险及营销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写关于风险控制、 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等相关基本资料。 战略与风险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发出通知前两天召开。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的,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应召集临时会 议。 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 息化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即可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相关核心成员 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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