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的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特指公司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制订方案和按照程序提出建议;对推荐和提请聘任的人员进 行提名前审查;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薪酬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 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 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 考核,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为提名与考核委 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所有资料,负责提名 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提供以下材料,供提名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参考: (一)公司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董事会会议发出通知前两天召开。提名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 应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 化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即可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 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表决委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二, 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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