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除外)、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财务资 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 核的所有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一条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化办公 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 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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