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1.1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1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1,965,923
元。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5,645,923
元。 |
| 1.8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8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1.9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10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 |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11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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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 | 1.13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
| | |
| 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三章 股 份 | 第三章 股 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 |
| | |
| | |
| 3.1.3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3.1.3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3.1.5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新疆机械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49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及股权比例如下:(发起人出资表未
修改,此处省略)
2009年6月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前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
的净资产46,580,953.12元,折为发起人股
份2400万股,余额22,580,953.12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9)
第23917号《验资报告》验证。 | 3.1.5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新疆机械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49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及股权比例如下:(发起人出资表未
修改,此处省略)
2009年6月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前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
的净资产46,580,953.12元,折为发起人股
份24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余
额22,580,953.1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7号《验
资报告》验证。 |
| 3.1.6公司股份总数为1,501,965,923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1.6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95,645,92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3.1.7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 3.1.7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
| 提供任何资助。 |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 |
| 3.2.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 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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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3.2.5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3.2.5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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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3.3.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 |
| 3.3.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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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
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
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
| 3.3.4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3.3.4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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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4.1.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4.1.2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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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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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
| | |
| | |
| |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 | 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
|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4.1.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4.1.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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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4.1.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4.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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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
| |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 | 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2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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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6、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6.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
|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2.1条
第(十六)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3.1条
第(十三)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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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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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4.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届时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为准。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4.3.5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届
时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为准。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
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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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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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4.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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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4.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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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 4.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
| | |
| | |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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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4.4.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
| | |
| |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4.3.5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4.3.6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3.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 | |
|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4.5.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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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4.5.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①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当日的9:15—
15:00;②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召开
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两种网络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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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4.5.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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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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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4.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4.6.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4.5.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4.6.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 4.6.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
| |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5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4.6.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 |
| | |
| | |
| 4.5.7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6.6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4.5.9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6.8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4.5.10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 4.6.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
| | |
|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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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1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4.6.10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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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6.11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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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4.6.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4.5.15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 4.6.14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
| | |
|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
| | |
| 4.5.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4.6.15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
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4.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4.7.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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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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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7.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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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7.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4.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4.7.4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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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4.7.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4.6.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 4.7.8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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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
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
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 |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
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
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
解释;
(三)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
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
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
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所获得的
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东会应对
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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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
东大会应对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
投票。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
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
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
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
程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 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
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
程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董事会
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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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召
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
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
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六)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 (四)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
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
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五)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审议董
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
人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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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七)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八)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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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0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4.7.10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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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3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4.7.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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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9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时立即就任。 | 4.7.19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结束时立即就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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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1.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 5.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
| | |
|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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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
|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
|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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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1.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或辞职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5.1.7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或辞职后的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
| |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5.1.8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1.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1.10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5.2.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5.2.2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人。
5.2.8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5.2.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
|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 | 5.2.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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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八)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
细则;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情形;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
细则;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
| | |
| | |
|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等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等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 |
| 5.2.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5.2.4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5.2.7 除5.2.6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外,董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5.2.6 除5.2.5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外,董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4.2.2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4.3.2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
| (四)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
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
决定。 | (四)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
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
决定。 |
| 5.2.9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力
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文件
备案于证券投资部。 | 5.2.7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力
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文件
备案于证券投资部。 |
| | |
| | |
| 5.2.10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 5.2.8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
| 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5.2.1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5.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 |
| 5.2.1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
式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还可以电话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5.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
式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还可以电话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5.2.16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5.2.14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5.2.17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电子邮件
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因公
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形式 | 5.2.15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表
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电子邮件
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因公
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形式 |
| | |
| | |
|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 |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5.1.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5.3.1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新增 | 5.3.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5.3.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5.3.4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5.3.5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5.3.6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5.3.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七章监事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5.4.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7.1.1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删除 |
| | |
|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
| | |
| | |
| | |
| 7.1.2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 |
| | |
| | |
| | |
| 7.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 |
| | |
| 7.1.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7.1.5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删除 |
| | |
| | |
| | |
| | |
| 7.1.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1.7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7.1.8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
| | |
| | |
| 7.2.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 | 5.4.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 |
| 7.2.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5.4.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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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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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
传真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3日前
通知全体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
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确保每位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 5.4.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7.2.4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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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2.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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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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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5.4.5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
| | 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5.4.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5.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
| 6.2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5.1.4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6.9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6.9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6.10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6.10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6.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
| |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7.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8.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7.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8.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 7.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
|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8.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7.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8.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7.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7.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
| |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7.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7.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7.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7.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8.3.1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7.3.1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 8.3.2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7.3.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9.1.5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 | |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新增 | 9.1.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9.1.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10.1.3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9.1.4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 10.1.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9.1.5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 |
| | |
| 10.1.6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 9.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
| | |
| | |
| | |
| 报》、《证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新增 | 9.1.8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1.5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9.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9.1.9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9.1.10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
| |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10.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9.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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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2公司有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9.2.2公司有本章程第9.2.1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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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公司因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 9.2.3公司因本章程第9.2.1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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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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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9.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0.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9.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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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 9.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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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9.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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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9.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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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2.9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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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12.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11.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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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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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1.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11.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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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1.5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
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
| 12.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11.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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