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300159):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50:40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5年8月)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5-05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年8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1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1.1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1,965,923 元。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5,645,923 元。
1.8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8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9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10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11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1.12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1.13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 份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3.1.3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3.1.3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3.1.5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新疆机械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49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及股权比例如下:(发起人出资表未 修改,此处省略) 2009年6月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前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 的净资产46,580,953.12元,折为发起人股 份2400万股,余额22,580,953.12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9) 第23917号《验资报告》验证。3.1.5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新疆机械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49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及股权比例如下:(发起人出资表未 修改,此处省略) 2009年6月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前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 的净资产46,580,953.12元,折为发起人股 份24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余 额22,580,953.1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7号《验 资报告》验证。
3.1.6公司股份总数为1,501,965,923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3.1.6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95,645,92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7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3.1.7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3.2.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3.2.5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3.2.5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3.3.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3.3.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 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期限。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 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3.3.4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3.3.4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4.1.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4.1.2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4.1.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1.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1.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4.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新增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2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6、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6.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2.1条 第(十六)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3.1条 第(十三)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4.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届时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为准。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4.3.5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届 时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为准。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 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4.3.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4.4.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4.3.2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4.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4.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4.4.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4.3.5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3.6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4.3.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4.5.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4.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4.5.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①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当日的9:15— 15:00;②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召开 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两种网络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4.4.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4.5.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4.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4.6.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5.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4.6.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4.6.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5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4.6.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4.5.7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4.6.6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4.5.9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4.6.8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4.5.10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4.6.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5.11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4.6.10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4.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4.6.11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4.6.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5.15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4.6.14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4.5.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4.6.15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 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4.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4.7.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4.6.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4.7.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4.7.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4.7.4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6.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4.7.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6.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4.7.8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 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 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 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 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 解释; (三)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 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 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 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所获得的 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东会应对 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
  
  
  
  
  
  
  
  
  
  
  
  
  
  
  
  
  
  
  
  
  
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 东大会应对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 投票。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 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 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 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 程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 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 程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董事会 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建议。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任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召 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 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 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六)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四)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 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 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五)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审议董 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 人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七)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八)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4.6.10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4.7.10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4.6.13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4.7.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4.6.19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时立即就任。4.7.19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结束时立即就 任。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5.1.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5.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5.1.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或辞职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5.1.7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或辞职后的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5.1.8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1.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1.10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5.2.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5.2.2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人。 5.2.8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5.2.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5.2.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八)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 细则;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情形;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 细则;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等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等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5.2.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5.2.4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2.7 除5.2.6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外,董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5.2.6 除5.2.5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外,董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4.2.2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4.3.2条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 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 决定。(四)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 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 决定。
5.2.9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力 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文件 备案于证券投资部。5.2.7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力 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文件 备案于证券投资部。
  
  
5.2.10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5.2.8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2.1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5.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5.2.1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 式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还可以电话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5.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 式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还可以电话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5.2.16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5.2.14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5.2.17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电子邮件 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因公 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形式5.2.15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表 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电子邮件 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因公 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形式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5.1.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5.3.1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5.3.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5.3.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5.3.4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5.3.5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5.3.6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5.3.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七章监事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5.4.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7.1.1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删除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7.1.2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7.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7.1.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删除
  
  
  
  
  
7.1.5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删除
  
  
  
  
7.1.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1.7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删除
  
  
  
  
  
7.1.8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7.2.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5.4.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7.2.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5.4.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2.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 传真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3日前 通知全体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 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确保每位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5.4.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7.2.4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删除
  
  
  
  
  
7.2.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
  
  
  
  
  
  
7.2.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新增5.4.5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5.4.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新增5.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6.2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5.1.4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6.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9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6.9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10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6.10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6.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7.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8.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7.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8.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7.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8.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7.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7.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7.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7.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7.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8.3.1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7.3.1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8.3.2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7.3.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9.1.5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9.1.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0.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9.1.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1.3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9.1.4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10.1.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9.1.5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
  
10.1.6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9.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证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9.1.8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1.5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9.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9.1.9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9.1.10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10.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9.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10.2.2公司有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2.2公司有本章程第9.2.1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0.2.3公司因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9.2.3公司因本章程第9.2.1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9.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9.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10.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9.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9.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0.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9.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0.2.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2.9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12.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11.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12.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11.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11.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12.5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1.5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 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12.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11.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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