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传媒(601900):南方传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 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南 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 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四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存贷款业务;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公平公允原则; (三) 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公司 是否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据此商定交易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以下 影响定价的因素: 1.供应或销售地区的市场价格; 2.比较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成 本差异; 3.比较地区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及行业物价指 数和增长系数差异; 4.比较价格相对应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差异; 5.其他影响可比性的重大因素。 (四)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 价应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 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 成本毛利率计算)。 第六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 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 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 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 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 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 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 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 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 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方可实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总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交易金额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 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六)公司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 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 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 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前条第(三)项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 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前条第(四)项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含 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 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 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 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除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不高于”,都含本数;“低于”、 “以外”、“过半”、“不足”、“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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