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取消监事会、废止《南方
上述1至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7至14项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原《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或变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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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440000000077160。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99718840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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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95,876,56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81,970,0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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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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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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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
| |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网络读物、框架媒体和其它媒介产品的编
辑、出版、租型、批发及零售,书报刊、广告、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经营,印刷物资销售,包
装装潢印刷、印刷品印刷,物流、版权贸易,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资产管理与经营业务,
出版物、印刷物资及文化用品进出口,国内贸
易(以上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书经营)。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网络读物、框架媒体和其它媒介产品
的编辑、出版、租型、批发及零售,书报刊、
广告、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经营,印刷物资
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印刷品印刷,物流、
版权贸易,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资产管理
与经营业务,出版物、印刷物资及文化用品
进出口,国内贸易(以上涉及前置许可的,
凭许可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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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1.0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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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
下:
……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
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50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95,876,56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1,970,09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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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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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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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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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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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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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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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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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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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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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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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如有)、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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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依法予以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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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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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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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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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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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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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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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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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本条前款第(一)至第(六)项以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六)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以及对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本条前款第(一)至第(六)项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
时披露。
若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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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不含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
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交易(不含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
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
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达到下列 |
| 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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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本章程关于财务资助履行程序和披露
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关于财务资助履行程序
和披露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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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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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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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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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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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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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于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登记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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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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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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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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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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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 第七十一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
|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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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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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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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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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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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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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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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
| | |
|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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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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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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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
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
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
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
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
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
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
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第九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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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
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董事的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的,方可由提名人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对于监事,提名人
应向监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
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
案中提出的候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
公司最迟应该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等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
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候选
人符合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方可由提
名人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名。
公司最迟应该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
异议或经公司审查未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
形,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会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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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如下:
……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
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上述可当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
行选举;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 | 第九十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在董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如下:
……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按
以下情况处理: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排名最后的两
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
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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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
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上述董事、
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
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八)、(九)
项执行。
…… | 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提交下次股东
会重新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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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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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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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一百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根据《党章》《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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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实行集
体领导制度。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履行党的纪律审
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其
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党委按照管理权限
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同时,按规定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委书
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党
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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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
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
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
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完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
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实;
(二)研究决定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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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
人机制,制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
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
伍。
(四)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切
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三重一大”问
题,讨论研究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
项;
(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依法行使职权;
(七)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充分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
作;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
体制。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
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
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
者队伍和干部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研究决定公司党委的年度工作计
划、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工作机构设
置和调整方案;
(六)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
使职权;
(七)研究决定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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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建立健全公司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长效机制。对公司“三
重一大”问题,应先提交公司党委讨论研究,
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 第一百〇九条建立健全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长效机制,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按法定程序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经
理层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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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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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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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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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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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
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况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补选。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依照本
章程规定因不符合任职资格而需立即停止履
职的情况外,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
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
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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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前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3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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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当严格履行其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
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 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其与公司约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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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9—13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更
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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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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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 批准。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如按照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报股东大会批准。 | 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事项(除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外)享有决策
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如按照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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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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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
前。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5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五)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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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并对
董事会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本章程以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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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权及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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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
| |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一百四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
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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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等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等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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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 并入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任免、职责、工作
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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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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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
|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
(九)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 |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九)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
促其及时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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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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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纸和/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符合资质的
相关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
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
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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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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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情形、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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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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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资
质的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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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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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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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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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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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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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