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600985):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25:48 中财网
原标题: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行为,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会议主持人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原则:
1.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对该项议案所投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九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多于”“少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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