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30053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56:46 中财网
原标题:同益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职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品质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相关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电子及纸质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七)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内部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的,关注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的健全性。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审查公司是否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所处行业前景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查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情况;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时,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提供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范围、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有无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是否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公司(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条实施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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