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30053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56:53 中财网

原标题:同益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目前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将“股东大会”

调整为“股东会”,并不再设置监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 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及格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万股,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 股,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6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7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 制品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 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 研发与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 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 止及决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 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 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 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设计服务;软件设 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制品 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及制品的 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 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 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 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 机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可审批的项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8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9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1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5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16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17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18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9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1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2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23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5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6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7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8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30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 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删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31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2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33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4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5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6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7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38第四十二条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六条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当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1)项 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39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第四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公司 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40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42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3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4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5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6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7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48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4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0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1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召开日的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召开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52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53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5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5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56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57新增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8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9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0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61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未披露重大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未披露重大信息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62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63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64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66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7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68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9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 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前 述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70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 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 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 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1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者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 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要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72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73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7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75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就任。
76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77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78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79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80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81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 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82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83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 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84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删除
85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86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87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88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89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 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不设职工董事。
90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91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
92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对外担 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审计报告,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员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93第一百一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9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95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96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 开5日前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口头、电话等 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前述通知时间可以豁免。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前述通知时间可以豁免。
97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8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违反本章 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 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9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100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01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2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03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4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5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6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07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08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09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10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11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12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13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14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5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11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7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118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公司知识产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及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任 命事项; (十)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 划;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决定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公司知识产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及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任命事 项; (十)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19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20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21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2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删除
124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 监事。删除
125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删除
126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127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128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129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删除
130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131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132第二节监事会删除
133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13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删除
135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5日前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136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
137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
138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139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140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42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 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考虑通过多 种渠道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 与股东特别是中 ( )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 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考虑通过多种渠道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 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 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解答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 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本章程的议 案; 2、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4、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该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5、股东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相应修改本章程,并通过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143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14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4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46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47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48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49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50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51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52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53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15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155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
156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5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58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59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60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经中 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经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161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63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4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6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166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67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68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169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70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171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2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173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74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175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176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 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六)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 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 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交易事项。(七)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本条第(六)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 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 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177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178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足”、“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79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