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
| |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
增)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共产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
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
条的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增)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
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
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章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四
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新增)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
| |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新增)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新
增)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
|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
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 |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一)(四)(五)(七)
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
应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
|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
|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 |
| 为10年。 |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
份;
(七)调整股利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章程附件的修改(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
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
| |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未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
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
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理
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
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
| 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
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江阴海达橡塑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
三十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
的相关事宜见《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
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聘,聘任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
| 大会上进行表决。 |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之日起一年。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即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 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 | 新增章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七条至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 |
| | 参加的专门委员会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新增) |
| | 新增章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
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
| |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的职权。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
| |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江阴海
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规则》。 |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江阴海
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规则》。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新
增)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股
份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减资方案由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第一百七十九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
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
|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
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上市以后,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 第二百〇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条款中“监事会”统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将相关条款中关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统一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拟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并制定《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