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831627):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5.27: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监管程序 及整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按《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违规担保、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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