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新材(8389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7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10.0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媒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四)公司网站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活动情况及交流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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