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农节水(83096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5-091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30: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特定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法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六)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股权激励;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信息(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的报告量化标准如下: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或子公司股权,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在知悉日报公司董秘办: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及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五条 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六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信息累计报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一年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九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24小时内)或迟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及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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