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839946):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10:46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变速: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59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履职要求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照相关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由公司股东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在公司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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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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