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839946):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10: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变速: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审计部人员具体实施审计部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营活动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及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地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七)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权限
第十八条 在批准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有权实施所有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职责范围内,审计部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审计部;
(二)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顺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在考虑公司业务环节、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并考虑相关的风险;
(二)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
(五)审计部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审计部负责人的监督应当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
(六)被审计对象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审计。对一般审计项目在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后,审计部应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未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审计部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的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与《公司章程》中相关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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