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83994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和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避免在相关网络、微博、微信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有关公司的信息,如有必要须提前向公司进行报备,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如有)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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