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839946):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5-051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确定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六)决定单笔不超过 5,000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授信(含借款)事项; (七)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金额,累计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八)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符合本条规定,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九)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十)决定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 (四)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金额单笔不超过 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 3000万元的事项;决定已向银行进行抵押的资产,在抵押到期后重新进行抵押的事项; 2.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新增单笔不超过 500万元,累计不超过 2000万元的新增贷款; 3.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包括委托理财); 4.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单笔不超过 200万元累计不超 500万元的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超过 3个月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董事会将另行选举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五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最多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两次。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十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4小时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在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以发出第二天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注意: (一)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二)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三)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四)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八)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九)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在对以上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要求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第三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二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议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八)向股东会提请继续聘请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议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向股东会提请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全部为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对以下事项进行事前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事前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通知回执、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低于”、“多于”、“过”、“以外”,都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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