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光精密(4305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6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北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公司应当积极与投资者联系,双方秉承善意努力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还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信息披露网站等各种渠道对相关信息进行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也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节 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和电子邮箱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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