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光精密(430510):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2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及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 1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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