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光精密(430510):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2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具体操作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董事候选人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召集人还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设为不同议案组,具体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将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应对导致前述情况的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五)如董事候选人取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人数低于拟选聘人数情形的,则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六)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且新任董事人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5天内开会,再次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并召集临时股东会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计算票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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