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9367906XE。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5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0万
股,于 2021年 11月 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5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850.00万股,于 2021年 11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七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
| |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维
修流体控制设备、普通机械、工业自动化控
制产品、电子产品;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
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普
通阀门和旋塞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
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资
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资源再生利用技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维
修流体控制设备、普通机械、工业自动化控
制产品、电子产品;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
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普
通阀门和旋塞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
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资
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资源再生利用技 |
| 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
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软件开发;化工产品
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
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 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
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软件开发;化工产品
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55万元人民币,公
司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共 10,355万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55万元人民币,公
司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共 10,355万股。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删除条款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 |
| 第十八条 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
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 删除条款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
理登记过户。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上述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人。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且应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
录的数据及时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东名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查阅、复制的相关信息或者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
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
认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
| |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
贷款;
(三)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四)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占用方式。 | 删除条款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
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独立,各自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
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 | 删除条款 |
| 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
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
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
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删除条款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七)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 |
| 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通
知为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通知
为准。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
| |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
|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的,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
| | 议。 |
|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
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开日期。
公司在计算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计算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点 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点 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
|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
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向
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监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事项
包括: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 第八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 |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
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四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
程序为:
(一)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董事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
|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
|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
|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日之第二日起开始。但董事会、
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的或在董事
会、监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补选、改选
董事、监事的,则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此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股东会通
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自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之第二日起开始。
但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的或在董
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补选、改选董事的,
则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此次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开始。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九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 |
| 第九十四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研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
| |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 第一百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
| |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第(六)
(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董事辞职后,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
董事补选。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的 2年内仍然有效。 |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非独立董事 4名,独立董事 3名,设董
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分别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名,独立董
事 3名,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
|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
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
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十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
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
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
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
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十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
董事长 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分别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
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六)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
产抵押、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依据各自委
员会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方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以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及电子通讯方式表
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及电子通讯方式表
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包含电子
签名)。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
|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微信消息等有
效表决票等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同
意董事会决议,不免除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及职责,遵守履职程序。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
| |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第一百〇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或任职资格情
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董事
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 删除条款 |
|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
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
| |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的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供给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名,
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
务总监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
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
| |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第(六)(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
离职。 | 第一百五十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第(六)(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
离职。 |
| 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管
人员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
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出相关
的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
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
提出相关的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
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
| |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2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
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监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第(六)
(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扰。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删除条款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 删除条款 |
| 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日通知全体
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3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时限执行,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举手表决及电子通讯方式表决,每个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
公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 删除条款 |
| 的信息披露平台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进行公告。公司在公司网站
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
定平台。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及时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私下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
泄露。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作。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
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
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
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
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
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发布召开 | 删除条款 |
| 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
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事务。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产生争
议的,双方应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
| |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审核。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
| 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
|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发出;
(三)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公
告、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公告、网络、电话、传
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内
容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公司注
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删除条款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
|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