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43042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26:19 中财网
原标题:乐创技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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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4《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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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长为固定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拟辞职的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就任。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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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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