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4304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26:20 中财网
原标题:乐创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7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6《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需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师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予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充分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条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上市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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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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