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43042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26:25 中财网
原标题:乐创技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0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上市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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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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