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尔(836871):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31:19 中财网

原标题:派特尔: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6871 证券简称:派特尔 公告编号:2025-048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珠海市派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珠海市派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12400股,于2022年7月22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12,400股,于2022年7月22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派特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派特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 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中路8号,邮政编 码:519000。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 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中路8号,邮政编 码:519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5.9616万。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98.5577万。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选举完成后即出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心打造 中国一流名牌产品。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心打造 中国一流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 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 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 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 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经营。公司的 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 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 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 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 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 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 打印服 务;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 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 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经营。公司的 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 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 认购份 持股比 号 (万元) 数(万 例(%) 股) 1 陈宇 1,350.00 1350.00 79.41 2 周洪霞 150.00 150.00 8.82 3 珠海横琴新区明 200.00 200.00 11.77 山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700.00 1700.00 100%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 认购份 持股 号 (万元) 数(万 比例 股) (%) 1 陈宇 1,350.00 1350.00 79.41 2 周洪霞 150.00 150.00 8.82 3 珠海横琴新区明 200.00 200.00 11.77 山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700.00 1700.00 100%           
             
        序 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 (万元)认购份 数(万 股)持股 比例 (%)
 1陈宇1,350.001350.0079.41       
        1陈宇1,350.001350.0079.41
 2周洪霞150.00150.008.82       
        2周洪霞150.00150.008.82
 3珠海横琴新区明 山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200.00200.0011.77       
        3珠海横琴新区明 山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200.00200.0011.77
 合计1700.001700.00100%        
       合计1700.001700.00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5.961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25.9616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98.557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498.5577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 股份。(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 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 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
期限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约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约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登记信息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按照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按照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或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按照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 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或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 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 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 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删除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删除条款
的独立性。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9 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 理人员。删除条款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 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 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 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公司如未盈利,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公司如未盈利,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一)、(四)、(五)项的规定。 公司不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 际控制)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人员 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 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 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 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12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 因。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 足6人时;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所确定的地点。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所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条款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14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 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相关股东名册。对 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 明原因。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非自然人的,由其委 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资格 的有效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 位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非自然人的,由其委 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资格 的有效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 位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首届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发起 人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下届 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二)首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 人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下届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 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 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应向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 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 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应向股东解释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 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 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 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 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 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 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 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 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 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 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一百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薪酬与考核、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 立下述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薪
提名、战略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如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则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决策委 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 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 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 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 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委员会,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如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则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决策委 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 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 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 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 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 议,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 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 以考核评价等。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 议,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 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 以考核评价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应 当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应 当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予以审查。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 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 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 设及其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 话咨询、现场参观及其他。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予以审查。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 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 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 设及其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会、公 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及其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每年度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决定具体的改进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每年度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决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 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一)关联交易 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
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二)融资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二)融资借款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有权批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 机构或他人融资以及融资涉及的抵押 等担保事项,董事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 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其他对 32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20%以上且在5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20%以上且在50%以下。 根据以上权限,董事会依法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担保 决策制度等具体管理制度,并报请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有权批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 机构或他人融资以及融资涉及的抵押 等担保事项,董事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 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根据以上权限,董事会依法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担保 决策制度等具体管理制度,并报请股东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 及专业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 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 及专业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 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或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董事长,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 真、电话、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日 前。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 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采纳。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 真、电话、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日 前。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 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可采用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可采用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事先征得董事长认可后,决定副 总经理的分工及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事先征得董事长认可后,决定副 总经理的分工及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在完成相关工作前, 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在完成相关工作前, 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 在 3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职责。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 在 3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公 司设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职权由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公 司设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职权由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信息披 露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 议。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 议。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选择披露 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 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在公司当前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④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 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 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在公司当前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④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 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 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 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 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 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 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 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还 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 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还 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 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 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 准;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第八章 通知、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 具等通讯方式发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 进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删除条款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 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 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 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 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 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 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 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 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平地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平台。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平地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管理第九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将在北京证券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将在北京证券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必要的协助。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 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 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 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 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 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 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通过证 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通过证 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 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 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 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 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 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 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 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解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 地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 地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披露。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〇三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 定发生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注 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定发生 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注册登记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