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生物(8397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2.07: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上传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预告的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立即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和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关联交易金额,按照预计金额适用《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收担保或者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做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法规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者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二)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说明是否符合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竟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理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核,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其他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 将具体情况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十四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披露。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证券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三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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