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生物(839729):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31:43 中财网
原标题:永顺生物: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1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2.08:修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实施的对公司及附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下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附属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促进公司及附属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及附属公司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

(三)加强对公司及附属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控制,查错揭弊,严肃财经纪律。

(四)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附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附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资产重组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根据需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根据需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九)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二)配合董事会或外部审计机构做好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审计工作;
(十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等和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活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资料、备查文件等,检查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检查有关电脑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资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八)检查公司及附属公司制度建设与执行、经济效益、资产运营、财务收支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前准备。被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出具年度内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或有关人员;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被审计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九)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各类审计文件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及附属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利益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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