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科技(8324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2471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召集人)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会议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在公司存续期间,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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