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8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六)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专项审计; (八)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九)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财产、合同、协议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五)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将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三)专项审计:对重大项目、基建、预决算、离任、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主要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询比定价等规定; 2.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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