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1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对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及工作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临时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担保、抵押合同,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由总经理视工作需要决定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的突发性事项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一日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微信等方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总经理请假。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召开总经理会议可不受前款提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从副总经理中指定一名人士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发放范围。对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由总经理根据需要以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并抄送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并承担档案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需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事项,并及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意见一致的,可共同作出决策;意见不一致的,由总经理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会议中明确需保密的事项,任何人员不得泄露。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自觉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和任职期间未尽责遵循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由公司董事会、北交所、中国证监会进行纪律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若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负责消除影响,挽回损失;若上述措施仍不能弥补公司受到的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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